各旗区教育(教体)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鄂党发〔2012〕3号)精神,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联合出台了《鄂尔多斯市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补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2〕12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下发至各旗区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为避免出现重复资助,确保规范操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的出台,是我市继市民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农牧业户籍蒙古族大学生就学补助方案》(鄂民委发〔2010〕66号)之后的对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各旗区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认真审核学生受助资格,按照“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做到应助尽助。
二、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资助对象为2012年起考取国家统招院校的鄂尔多斯户籍城乡低保家庭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2012年前考取的城乡低保家庭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不属于本《办法》的资助范围。鄂尔多斯户籍农牧区蒙古族专科、本科、重点本科学生继续享受(鄂民委发〔2010〕66号)惠民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补助政策(鄂财教发〔2012〕126号)。
三、各旗区教育(教体)局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使该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四、该项工作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逾期不予办理,并不享受当年资助。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