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教职成发〔2014〕2号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学校幼儿园
办学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的通知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
为加大对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安全意识,决定对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要对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鄂尔多斯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1〕4号)等有关规定,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本旗区批准举办的所有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行为进行系统全面排查:对举办人、校长、教师及各类教辅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对管理机构的设立、制度的制定、教学活动等计划的制定与开展情况,特别是对校舍等设施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情况、规范办学办园行为等进行审核检查,查出问题或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不按要求整改者,给予停止办学整顿、取消办学资格处理。对未经许可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
二、近日,据媒体报道,陕西、吉林两地有个别幼儿园违规给幼儿集体服用处方药品“病毒灵”,严重违反了《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的要求,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各旗区要借鉴此次事件的经验教训,防止此类事件在我市发生。要对照《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发〔2012〕47号)等有关规定,对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医务室设置、医务人员配备、医务室用药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卫计委的统一要求,对于因常见疾病防治,需要组织幼儿群体服药时,要做到5个必须: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知情同意、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三、本次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检查,采取旗区教(体)局自查和市教育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旗区务于3月26日前完成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抽查时间不确定,随时进行。
联系人:阿其拉图,电话:8598824。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