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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助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圆大学梦

2014年08月05日 00:0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动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关于开展教育救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转了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从2014年起,对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

《意见》明确,当年被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的新生,本科类一次性资助4万元,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一次性资助3万元,其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

 《意见》要求,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教育部门及时将受理并初审通过的享受资助学生的相关信息提供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确认考录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确认名单,及时公示并发放资助资金。   

鄂托克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已开始受理此项资助工作。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解决鄂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难等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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