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2〕17号)精神,推动我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关于鄂尔多斯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收费项目的复函》(内财非税函〔2016〕681号)要求,市教育局联合市发改委、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我市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费发〔2017〕144号),确定了我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收费标准。
早教收费标准的确定,为我市早教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迈出了关键一步,为我市0-3岁早期教育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市0-6岁托幼一体化发展注入了强推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