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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年08月05日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当前义务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性任务。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工作,是继“两基”督导评估之后,新时期推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这项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切实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办好每一所学校;将更加有效地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如期实现。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及其相关的标准、指标、表册和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推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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