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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3年08月05日 00:00 

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是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创新,督促和引导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提出自治区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推动督学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坚持“区域化推进、精细化管理、均衡化发展”的管理理念,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了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态,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中小学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各项教育法律法规有效落实,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设立原则  

    1、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设立督学责任区,覆盖所有中小学校,确保督导工作质量。  

2、导向性原则。督学责任区重在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3、针对性原则。每次督学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关注教育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发现问题责成学校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4、实效性原则。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掌握真实情况,做有的放矢的指导。及时跟踪随访整改落实情况,使督导活动效益最大化。  

三、工作职能  

1、自治区督学责任区由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设立。主要职能是指导盟市、旗县两级督学责任区工作,对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的有关工作和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指导,同时,对县级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盟市督学责任区由盟市教育督导部门设立。主要职能是对区域内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含民办)和直管学校进行随机督导检查。  

3、旗县督学责任区由旗县督导部门设立。主要职能是对本区域内九年义务教育及以下学校(含民办)进行随机督导检查。  

    四、责任区划分  

自治区、盟市、旗县要科学、合理建立督学责任区。责任区督学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的督学担任,每个督学责任区至少要配备2名督学。  

1、自治区级督学责任区。自治区分东部、中部、西部设立三个督学责任区,每个督学责任区包括四个盟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为东部督学责任区;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中部督学责任区;阿拉善盟、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为西部督学责任区。自治区级责任区督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任命,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  

2、盟市级督学责任区。盟市要形成纵向衔接、横向沟通的全覆盖督学责任区网络体系。盟市级责任区督学由盟市教育督导部门任命,对盟市教育督导部门负责。  

  3、旗县(市区)级督学责任区。旗县级责任区督学由旗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任命,对旗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旗县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布局情况和在校生数,从督学工作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立督学责任区,一个责任区内的学校数一般应控制在20所以内,保证督导工作覆盖本地区所有中小学校。  

五、工作任务  

    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督导。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方针,在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下,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随机督导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是:  

    1、 督导检查中小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及时发现危及中小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投诉的有关教育问题。  

    2、指导帮助中小学校合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形成办学特色;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方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3、及时推荐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和中小学校反馈可能影响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  

    4、认真研究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  

    5、准确掌握中小学校的办学现状、发展动态及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报告,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  

六、工作程序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教育督导有关规定,责任区督学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工作准备阶段。督学到责任区工作之前,要做好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确定工作内容、制定活动安排、明确评估标准、准备相关文件和工具等。
  2、工作实施阶段。督学到责任区内学校进行督导活动,要出示督学证件,向被督导学校说明督导内容、目的和程序,提出工作要求。在开展各种活动(如听课、师生交流、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后,要认真整理分析相关信息。
  3、工作结果处理阶段。责任区督学对随机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督导学校领导进行反馈。在对学校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要当场向学校负责人指出,并形成书面材料,向班子全体成员进行反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情况作为下次活动的主要内容。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同级教育督导部门。每次活动相关资料,要分类整理,及时存档。
   七、工作要求  

    责任区督学在同级教育督导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小学校督导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进行随访督导。具体要求是:  

    1、根据本部门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工作,不事先通知被督导检查单位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每次督导后,要填写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并撰写报告。  

    3、在督导检查过程中,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陪同、宴请和提供的各种招待与礼品礼金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和中小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  

    4、自治区责任区督学对本责任区随机督导的次数按照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的要求开展;盟市责任区督学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的随机督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旗县责任区督学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的随机督导每月不少于1次。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督学责任区建设,切实加强对督学责任区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督学责任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督学责任区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制定督学责任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督学责任区工作机制,加强对督学责任区的管理。  

2、加强经费保障。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从教育督导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出发,设立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的专项经费,切实解决责任区督学有效开展工作所需费用,为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责任区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学队伍。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规模和学校数量,选拔聘任一批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责任区督学。组织开展对责任区督学的培训工作,新任责任区督学必须参加教育督导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过考核后持证上岗。积极探索实施责任区督学任职资格制度和职级管理制度。加强责任区督学的考核和表彰,要把责任区督学的随访督导检查记录、督导报告和责任区内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为考核和表彰督学责任区的重要依据。  

4、加强督导结果的应用。赋予责任区督学评比表彰“推荐建议权”和“一票否决建议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依法积极协助并配合责任区督学开展随机督导检查,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随机督导,不隐瞒事实真相。  

    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将定期对全区各地督学责任区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通报。  

   

   

 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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